石家庄严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违法销售行为

日期:06-22  点击:587  属于:新闻动态
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销售及中介代理销售管理,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明确辖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,近日,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《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》,制定系列监管措施,建立网格化全覆盖监管体系。监管范围:长安区、新华区、桥西区、裕华区、高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(含中介代理销售)及销售场所(含咨询中心、接待中心、展示中心等)设立情况。重点监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通过中介机构、电商平台、咨询中心以认购、认筹、预订、排号、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、预订款、预付款等费用的行为。
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 
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
 
长安区、新华区、桥西区、裕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,市政府有关部门,各有关单位:
 
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销售及中介代理销售管理,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明确辖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,制定如下监管措施:
 
一、加强组织领导
 
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导小组,市住建、国土、规划、公安、综合执法、金融、物价、工商、税务、审批、文广新局等和各辖区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市住建局为召集部门,各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,并明确一名联络人。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,各成员单位报告对房地产违法销售等行为的查处情况,协调联合专项执法等相关事项,定期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各辖区、市政府各部门成员单位执法检查违法销售的进展和查处情况,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。
 
辖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成立专班,专门负责相关监管工作。各部门及各辖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,制定具体落实意见,确保把本职工作抓到位。各成员单位制定的落实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。建立月报制度,各成员单位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落实情况,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导小组。
 
二、监管范围
 
长安区、新华区、桥西区、裕华区、高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(含中介代理销售)及销售场所(含咨询中心、接待中心、展示中心等)设立情况。
 
对违法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管责任制度按石家庄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》(石办字〔2016〕13号)有关要求落实。
 
三、建立网格化全覆盖监管体系
 
充分发挥各辖区政府、街道办的基层职能作用,建立纵向监管体系,并与市政府各部门横向监管体系相结合,形成网格化全方位覆盖的监管机制,密切关注各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情况及关闭销售场所(含咨询中心、接待中心、展示中心等)情况,重点监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通过中介机构、电商平台、咨询中心以认购、认筹、预订、排号、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、预订款、预付款等费用的行为。
 
(一)各辖区政府、街道办职责
 
1、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销售的日常监管,建立区、办事处两级分包责任制。建立房地产项目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台账,并向联席会议报备,同时建立巡查值守制度。街道办负责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,区级政府负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。加强日常监管,负责发现所分包的项目违法销售行为或隐患,第一时间制止,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。执法职能在区的要立即立案取证,依法顶格处罚,执法职能不在区级政府的,须立即报相关市政府部门查处。
 
2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、围挡、传单等违法广告,由辖区政府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,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调督导。
 
3、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设立销售场所(含咨询中心、接待中心、展示中心等)的,由辖区政府予以关闭。
 
4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(含咨询中心、接待中心、展示中心等)等建筑物,由辖区政府予以依法查封或拆除。
 
5、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、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,由辖区政府依法查处。
 
(二)市政府各部门职责
 
1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《不动产权证》(国有土地使用证)和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销售房屋的,涉嫌刑事犯罪的,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。
 
2、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项目违法用地的,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查处。
 
3、已取得《不动产权证》(国有土地使用证)和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,尚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,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、预订、排号、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、预付款预售商品房的,属违法预售行为,由市住建部门(综合执法)依法查处。
 
4、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;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(含网络平台);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在报纸、电台、电视台等煤体、网络媒体、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,由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。 
 
5、已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,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、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,由市发改委(物价)部门依法查处。
 
6、广播电视电台、报纸、微信、网络媒介等机构存在对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项目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、提供咨询宣传的,由市文广新局依法查处。
 
(三)建立举报和曝光制度
 
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区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,自觉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,并及时对有关举报进行核查,对查处的违法项目要在媒体曝光,并进行风险警示。
 
四、相关要求
 
(一)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相关要求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相互配合,齐抓共管,形成对违法销售露头就打的市场氛围。
 
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属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,要及时移交并向联席办反映,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。
 
(二)各辖区政府是本辖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,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的职能作用,对本辖区房地产项目、销售场所(含咨询中心、接待中心、展示中心等)进行拉网式排查梳理,建立台账,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日常监管。
 
(三)建立健全问责机制,在对违法销售进行处置的同时,应及时将违法开发的相关情况向司法机关、纪检监察部门移交。对未及时发现违法销售行为的,对区、街道办分包人员约谈问责;对查处不力、不及时移交或无故不受理的,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,并倒查相对应辖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。
 
其它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。
 
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 
2018年6月4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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